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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州一农民涉嫌行贿 已被当地监委监察调查

2019-05-22 13:45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5月21日,河南省汝州市纪委微信公众号“清风汝州”通报称,汝州市纸坊镇韩楼村村民刘国太涉嫌行贿犯罪,目前正

  河南汝州一农民涉嫌行贿,已被当地监委监察调查

  近日,一河南农民因涉嫌行贿,被当地监委公开通报调查。

  5月21日,河南省汝州市纪委微信公众号“清风汝州”通报称,汝州市纸坊镇韩楼村村民刘国太涉嫌行贿犯罪,目前正接受汝州市监委监察调查。

  汝州官方发布的简历显示,刘国太,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纸坊镇韩楼村郑屯自然村7组,初中文化,农民。

 

  位于河南省中西部的汝州市是由河南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直管试点县(市)。

  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监察对象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此外,《监察法》还明确提出了监察机关可对涉嫌行贿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澎湃新闻()注意到,随着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各地监察机关的成立,已有多名非公职人员通报被查。

  譬如,陕西镇安纪检监察网2018年6月6日发布消息称,近日,镇安县监察委完成首例留置案监察调查,并顺利移送检察机关。该县纪委监察委人员介绍道,“这是我县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且调查对象是涉嫌行贿犯罪的非公职人员,我们根据市监察委的指定管辖,初核后并报经市监察委批准采取留置措施,这是新《监察法》颁布实施和监察体制改革的一次生动实践。”

  同年7月,贵州省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留置案件在贞丰县法院开庭。

  据人民网报道称,日前,贞丰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米某某涉嫌行贿罪、被告单位贵州开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该案是监察体制改革后,贞丰法院受理的全省“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留置案件。

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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