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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就检察机关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答问

2020-03-05 12:00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 依法惩治涉“疫”经济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第四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 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发布三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和一批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向社会持续释放了检察机关主动担当履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疫情防控的强烈信号,向一线办案人员具体阐释了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界限标准,起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依法准确办理好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权益,对于战“疫”的最终胜利至关重要。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四批)》,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与前三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相比,第四批案例有哪些新的特点,发布这批案例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与前三批典型案例相比,第四批案例主要有这么三个新的特点。一是从案件类型看,这一批发布的案例都是战“疫”期间特别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其中,既有多发高发的经济犯罪,如案例一至案例四,涉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两个罪名,占到妨害疫情防控经济犯罪的大多数,案例五涉及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实践中也多有认定;又有实践中司法适用和政策把握较为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如案例六中的哄抬物价行为,涉及的非法经营犯罪,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从犯罪危害看,发布案例涉及的经济犯罪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人民群众尤其是一线参与医护和防疫人员的健康安全。特别是不少案件涉及口罩、消毒水、防护服等防疫基础性物资用品,危害更为直接、影响更为恶劣。三是从选择导向看,这一批发布的案例,不仅继续突出依法惩治,同时也注重依法保障,案例三就是检察机关坚持惩治和保障相结合,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实例。主要考虑是,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中央政法委、“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中央部署要求,更好结合检察职能,保障复工复产,我们希望通过发布这方面典型案例,对地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起到导向和指引作用。

  发布这批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考虑。一是以案明法,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意义。持续向社会释放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强烈信号,震慑那些不法企业、商家,督促他们依法经营,助推疫情防控。二是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意义。通过揭示个案背后的犯罪行为和隐蔽多变手段,引导人民群众提升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三是以案析法,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前不久,“两高”研究室负责人就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答记者问,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就是以案例指导形式,对其中部分法律适用问题作更加深入、具体阐释,以更好指导司法办案。

  问:从您刚才介绍看,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用品案件数量较多,请您介绍一下实践中,这类案件主要呈现哪些特点?

  答:在这次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物资用品成为市场“抢手货”,也容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的对象。从各地办理案件看,这类案件多发高发,总的看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多元化,有连锁药房、医药公司,有具有相关从业背景的人员,也有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起意从中牟取暴利的人员。二是涉案物品集中于紧缺的防疫物资,如口罩、消毒剂、酒精等。有的是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有的是过期多年的产品,有的是黑窝点“加班加点”生产出来的产品。三是通过网络销售的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渠道跨区域销售,结算快、出货快、送货快,涉及范围广,给办案取证带来难度。四是不法分子行为恶劣、危害大。从我们办案情况看,有的把二三层纱布缝制在一起冒充一次性医用口罩,有的出售过期十年且发霉变质的口罩,有的把劣质消毒液卖给政府防疫指挥部。这些伪劣防疫物资用品一旦流入市场特别是用于一线防疫工作,就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影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从严惩治。

  问:那么,我们在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用品案件中,如何依法惩治呢?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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