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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些高频词你get到了吗?

2019-03-22 17:23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01
摘要: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不少当初的新词不光变得耳熟能详,也见证着改革的进程与成效。

 

  1.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

  通过监察体制改革,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实现了全过程领导,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2.纪委监委

  ——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

  “据XX省纪委监委消息:XX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针对网传X事件,X县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一年多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纪委监委”这个全新名称活跃在公众视线中。依照宪法和监察法,国家、省、市、县设立监察机关,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简称“纪委监委”, 既是执纪机关又是执法机关,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构建起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3. 转隶

  ——过去是“检察官”,现在是“监察官”。

  改变的只是“战场”,不变的是和腐败斗争到底的使命。根据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把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整合起来,与纪委成为一家人,形成了一支强大的战斗力量,实现机构、职能、人员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2018年,全国完成省、市、县监委组建和人员转隶,共划转编制6.1万个、转隶干部4.5万人——他们,都是反腐败的一线生力军。

  4.监督全覆盖

  ——“我不是党员”、“我非在编”,不再是逃避监察的理由了。

  监察法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从公务员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国企管理人员到学校医院管理人员、村“两委”干部等等,只要是行使公权力的人,都被纳入统一监督的范围,实现了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5.审查调查

  ——腐败分子的落马“官宣”。

  “XX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看到这句“官宣”,就知道又有腐败分子落马了。对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既要接受党组织的纪律审查,又要接受监察机关的职务违法犯罪调查,这体现了纪委监委的全新职能,也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6.留置

  ——留置取代“两规”,监察机关的“办案神器”。

  留置措施的依法适用,大大提升了查办案件效率,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严格遵守留置措施的法律规定,慎重使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留置的安全、医疗保障,进一步推进了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7.政务处分

  ——让违法公职人员害怕的“利器”。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一年来,全国共有13.5万名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将推进政务处分法的制定。

  8.高压态势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各级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精准有效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实现了减存量、遏增量全面推进,保持和强化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173.7万人次。

  9.主动投案

  ——反腐败工作的一个亮眼趋势。

  十九大以来5000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这得归功于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持续加压,以及监察法的强大震慑。有人发现自己被纳入了监察范围,担心自己的错事败露,便向监察机关投案自首;有人为了得到从宽处罚,主动投案……在强大震慑和政策感召下,迷途知返、投案自首才是违纪违法人员的正确选择。

  10.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现在,做不到这个要求,就不算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

  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与过去不一样了,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兼顾法的内容,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这年头,有追求的纪检监察干部,都在把自己打造成纪法皆通的专才。

  11.职务违法犯罪

  ——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监察工作的一项“主打特色”。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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