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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顾雏军案再审改判:两项罪名为何撤销?

2019-04-17 08:09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4月10日,顾雏军案再审公开宣判。虚报注册资本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对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最高法再审

  不能因挪用资金行为司空见惯而免罪
  专家解读顾雏军案再审改判三大焦点

  编者按 

  4月10日,顾雏军案再审公开宣判。判决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两项罪名予以撤销,对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一起涉产权代表性案件,顾雏军案的再审工作充分考虑有关历史背景和客观因素及在案证据不足等客观实际,对有关行为作出了公正的认定和处理。

  顾雏军案法律关系复杂交织,导致一些人对案件存在着模糊认识,为此,本报记者今天特别采访法学专家,就顾雏军案的三大焦点进行深度法理分析,敬请关注。

 

  □ 本报记者 张晨

  4月10日,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公开宣判,判决撤销了部分量刑,维持挪用资金罪的定罪,这起备受关注的涉产权旧案再审落下帷幕。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两项罪名为何撤销?挪用资金罪为何构成?一些知名法学界专家就此进行了法理解析。

  虚报注册资本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对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最高法再审认为,此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时代在发展,价值观念在改变,法益条件在改变,法律规定也随之作出相应改变。公司法的一再修改,降低了公司注册的门槛,直接影响了刑法上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认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解释说,从法律价值看,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评价在不断降低。社会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容忍度提高。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不断改革,降低了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一再调高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入罪门槛、缩小打击范围。

  “顾雏军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对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将注册资本中包含无形资产在内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比例上限提高至70%。故而,本案中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已由55%降至5%,违法性程度显著降低。”卢建平说。

  “就顾雏军案的法律适用看,应整体考虑从旧兼从轻。”卢建平补充说,公司变更登记的过程中,顾雏军等人实施了以6.6亿元的不实货币资本置换等值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因无形资产占比过高,为了满足法律的形式要求,降低无形资产在注册资本总额中的比例,完善公司登记的相关手续,这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和主观故意有明显区别。同时,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实施与当地政府的违规支持有关。从行为后果看,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未给公司带来损失。

  “从刑法谦抑性来看,资本刑法不宜过度介入经济发展。”卢建平说。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虚假财会报告可入罪

  在顾雏军案中,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再审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名誉主席、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分析说,之所以认定科龙电器提供的2002年至2004年度财会报告含有虚假成分,主要依据一是科龙电器实施了压货销售行为,科龙电器甚至为此在合肥和武汉成立了两家公司,其虚假销售的主观故意比较明显;二是科龙电器将压货销售收入列入了公司的年度财会报告,惩治上市公司提供内容虚假的财会报告行为是我国刑法增设本罪的初衷,财会报告内容虚假是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关键所在;三是科龙电器提供了虚假的财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衡量一个公司经营状况的最基础最重要的依据,如果股东和社会公众获得的财务会计报告内容不实,实际上是剥夺了股东和社会公众对科龙电器真实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很容易导致误判和投资决策错误。

  科龙电器提供虚假年度财会报告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至2004年间,是刑法修正案(六)施行之前,案发后刑法修正案(六)虽已施行,但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对科龙公司的行为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第161条的规定进行法律评价,即必须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高铭暄认为,关于这一危害后果的具体把握标准,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2008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规定,即“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而顾雏军案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科龙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消息披露后,公司股票虽出现明显波动,但未出现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多次停牌的情形。因此,证明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后果的证据不足,也就不应该追究顾雏军等人的刑事责任。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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