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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2019-07-12 04:41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和国际唱片业协会联合主办了关于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

  □ 本报记者 王斌

  近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和国际唱片业协会联合主办了关于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沙龙,行业组织、唱片公司、歌唱家和法学学者齐聚一堂,再次强烈呼吁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据了解,在国际上,1961年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均确认了录音制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目前世界上已有近150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其中包括了几乎所有的亚太国家和地区。

 

  与会人士认为,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法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这一立法的缺失造成了我国音乐产业的权利根基薄弱、市场回报低、难以吸引资金和人才。

  僵尸权利形同鸡肋

  内容生产举步维艰

  作为录音制作者代表的正大音乐总裁蒋涛认为,录音制作者在整个产业中不是机械加工,而是给予作品以艺术创作,这创造出的隐形价值附着在作品上,听众听到的价值是这首歌,而不是单独的念词或读谱,因此应该给予录音制作者相应的权利,这是对于录音制作者劳动价值的认可与尊重,产业规则应该合理化,合理分配,从而激发产业各端。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同样认为,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当前的《著作权法》对录音制作者越来越不利,内容产业寸步难行,立法将录音定义为制品而不是作品,但其实录音作品与电影作品从创作层面来讲没有区别,词曲作者靠录音制作者完成艺术审美。

  此外,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应该是录音制作者的标配,只有让录音制作者的利益不在市场倒挂,使得录音制作者除了“僵尸权利”之外还有合理收益,这才是音乐行业的良性循环,因此两权立法对于音乐行业持续发展是性命攸关的问题。

  据介绍,目前录音制作者依据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权益中,复制权和发行权依赖的实体唱片市场在过去20年中不断下滑;出租市场从未建立,出租权形同虚设;使用者付费模式还未成熟,信息网络传播权收益不稳定。

  对此,摩登天空副总裁范雪坦言,录音制作者大量投入制作成本,但是行业回报比却非常低,如果法律再不赋予创作者、录制者应该基本享有的权利,从业者无法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会严重阻碍音乐行业的良性发展。法律和合理规则应该给予录音制作者以公平性,如果广播权、公开表演权这些最基本的权利都没有,更是没有获得报酬的权利,那扶植好的音乐人、产生优秀的音乐内容可谓举步维艰。

  广电总局公布的《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广播电视实际创收收入达到5639.61亿元人民币,而中国本土录制音乐产业产值只有35.16亿元人民币。中国唱片集团总经理樊国宾认为,目前中国音乐市场的生态存在问题,2006年后的断崖式下滑彻底打破了全案策划制作、销售、推广的产业链,取而代之的是流量为王的商业逻辑,这导致录音制作者没有精力深挖真正有价值的内容,这与文化产业所肩负提升社会文化品质的责任相悖,这些局面的产生恰恰是因为录音制作者权利的缺失无法反哺。

  呼吁加快立法步伐

  积极回应行业诉求

  除了行业组织和唱片公司对此忧心之外,行业内艺人也普遍认为,艺人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唱片公司对词曲、编曲、录制、宣传等大量投入(占唱片公司收入的三成),而唱片公司权利缺失、收益受损,对艺人的职业生涯也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东方歌舞团女高音歌唱家刘玉婉参与了今年4月著作权法修改的实地调研,她在沙龙上跟大家分享了调研情况。

  刘玉婉说,她将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呼吁立法部门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公平的市场规则,让艺人和录音制作者在自己的音乐被使用时,能得到合理的回报。如果能更好地保护录音制作者的权益,音乐产业就能吸引更多的投资,更多的艺人能够从唱片公司的投资中获益,进而安排好自己的职业规划。唯有此,中国音乐市场才能健康长足发展,才有更多的优秀音乐“走出去”,提升中国文化的影响力。

  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郭禾对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立法抱有信心。他认为著作权框架应当根据经济的形势来调整,以前的著作权框架更依赖于复制,而当前的著作权框架应更依赖于传播,时下流行的网络、流量等概念也是基于传播。广播和公开表演权都是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增设录音制作者的这两项重要传播权利。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分析了推进著作权法修改的历程及唱片行业现状。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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