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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消费公益诉讼先河 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2019-07-29 05:28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开创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先河 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消费者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 ● 中国消费者协会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

  开创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先河

  中消协首例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消费者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

  ● 中国消费者协会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消费者可据此维权,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

  ● 公益诉讼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切实督促企业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助力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意识

 

  ● 消费公益诉讼的配套细则,尤其是司法解释,还需要再拓展细化,例如现行法律规定“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未来是否无论“特定或者不特定”都能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

  □ 本报记者  赵 丽

  □ 本报实习生 周若虹

  时隔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诉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沃重工)案有了结果。

  近日,中消协在北京召开公益诉讼案件情况通报会。中消协诉雷沃重工等四被告违法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公益诉讼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雷沃重工同意中消协的全部诉求,保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并在6个月内采取召回、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消除相关车辆安全风险,承担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以及消费者的必要费用。

  这是中消协提起的首个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开创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消费者可据此维权,有望获得惩罚性赔偿。

  据中消协诉雷沃重工一案的代理律师、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介绍,公益诉讼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切实督促企业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助力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意识。

  生产不符国标产品

  雷沃重工惹上官司

  邱宝昌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自从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中消协以及省级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中消协就一直在研究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当时有很多选择,比如确认某企业的格式条款违法,或者对已经被行政机关认定的食品安全案件相关企业提起诉讼。相对来说,这些案件打公益诉讼官司简单得多。”邱宝昌说。

  2015年12月,中消协接到投诉函,反映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侵害消费者利益。

  “这个案子调查起来比较困难,如果要打公益诉讼,难度高于其他案件。但作为中消协的公益诉讼第一案,中消协认为,要考虑其社会效益。雷沃重工生产销售的超标三轮摩托车涉及农民安全问题,打这个案子更有意义。”邱宝昌对《法制日报》记者回忆。

  2016年7月26日,中消协宣布提起公益诉讼时称,这次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同时,这也是消协组织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和治理行业突出问题、警示和惩戒不法经营行为、依法履职的要求。

  彼时,中消协提出了6项诉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消除其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型号产品的安全风险;确认被告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消法第五十五条所述的“欺诈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公益诉讼支付的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这6项诉求中,第4项尤为重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项诉求是此次公益诉讼的亮点和难点,“这一诉求具有创新性,进一步开拓了诉讼请求的类型和范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的诉讼请求事项,中消协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较好地实现了消费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衔接,开辟了消费公益诉讼间接实现补偿消费者所受损失、方便消费者维权、便捷追究不法经营者法律责任的新路径。”

  调查取证耗时较长

  历经三年调解结案

  2016年7月提起诉讼,历时3年时间,才最终调解结案。

  据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透露,主要是因为调查取证耗时较长。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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