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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时隔三年再修问责条例 问责情形扩围、程序规范

2019-09-05 00:46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9月5日电(冷昊阳)4日晚,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公布,这也是时隔3年后,中共对党内问责条例的一次大修。对比此前版本,今次修订的《条例》从13条增加到27条,并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

资料图。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资料图。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问责情形扩围

  ——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都要问责

  新修订的《条例》首先对问责的对象进行了明确。《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同时,《条例》还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的作风建设松懈等。

  例如,《条例》明确,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同时,《条例》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此外,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也将受到问责。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特别明确,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资料图:宋秀杰 摄

资料图:宋秀杰 摄

  实行终身问责制

  ——不论提拔退休都要问责

  《条例》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其中,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在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面,《条例》指出,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4种方式。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条例》明确,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实行终身问责也是今次修订《条例》的一大亮点。依照《条例》,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如果出现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对此,《条例》指出,问责对象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资料图:/p中新社发 郭海鹏 摄

资料图:中新社发 郭海鹏 摄

  问责尺度如何把控?

  ——从轻或加重,要符合这些条件

  相比于此前的《条例》,此次修订的版本还对不予免予问责、从轻减轻问责、从重加重问责等情况进行明确。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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