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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制定反家暴实施办法:经常性谩骂也算家暴

2019-03-26 16:00 来源:互联网 作者:WB01
摘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

  中新网3月26日电 据陕西政府法制信息网消息,陕西省司法厅近日公布《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经常性谩骂等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

资料图:反对家庭暴力社会宣传活动。杨华峰 摄

资料图:反对家庭暴力社会宣传活动。杨华峰 摄

  以下为陕西省司法厅公布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的认定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必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多机构合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考评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的基本常识纳入到教学内容中。

  本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医疗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警察、律师、教师、医师的业务培训。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检察官、法官的业务培训。

  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维权干部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并妥善保管留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统计,做好相关数据的分性别统计和分析。

  第十条 新闻媒体报道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姓名、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反家暴心理健康咨询、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社会组织与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合作开展家庭暴力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机制的设计、研发和和应用。

  第十二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并如实记录案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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