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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 村霸获刑22年

2019-06-19 20:41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记者 田进 张一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19日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对马某桥等21人

  中新网西安6月19日电 (记者 田进 张一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19日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西安市首例“保护伞”与涉黑组织成员同案受审的案件。

法院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莲湖区人民法院 摄

法院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莲湖区人民法院 摄

  法院审理认为,200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桥利用其担任西安市高陵区耿镇耿北村党支部书记和主任的职务便利,笼络村委会干部数人,用金钱利益腐蚀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刘某刚、尤某峰为其充当“保护伞”,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充当打手,以经济利益为诱饵,拉拢多人为其效力服务,操控耿北村所有征地、租地建设项目,骗取租地补偿款,虚构建设项目贪污公款,组织人员非法挖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垄断村域经济,称霸一方,给村民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危害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莲湖区人民法院 摄

法院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莲湖区人民法院 摄

  该组织层级分明、人员结构稳定、分工明确。被告人马某桥对整个组织的运行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该组织通过成立公司、伪造相关材料等手段,利用部分组织成员担任村干部形成的便利条件,多次实施诈骗、贪污等犯罪行为,侵吞、骗取政府、企业征地、租地赔偿款。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寻求包庇、保护。并将收入用于组织日常开销、支付雇凶伤人的费用以及承担被抓成员家属的日常开销。为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维系组织的存续发展提供经济支持。

法院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莲湖区人民法院 摄

法院对马某桥等21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公开宣判。 莲湖区人民法院 摄

  在被告人马某桥的指使、安排、保护及默许下,该组织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行贿罪并实施了七起违法行为。决定执行马某桥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完)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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