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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目睹公平正义

2019-07-19 04:38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目睹公平正义 □ 本报记者 张晨 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侧的中国国家博物馆里,一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发出的庭审旁听证静静地躺

  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目睹公平正义

  □ 本报记者 张晨

  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一侧的中国国家博物馆里,一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6月发出的庭审旁听证静静地躺在展柜里。旁听证上记录着中国法院第一次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凭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庭审的案件。

  “当时迈出的这一步,是需要巨大勇气的。”北京市一中院院长、时任一中院研究室主任的吴在存回忆说,在这之前,全国法院除了一些有组织的旁听外,社会公众很少有机会走进法院大门来旁听案件。

 

  1998年的夏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向社会敞开大门,拉开大规模庭审公开的序幕。

  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走近司法、评价司法的重要途径。新中国成立70年来,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公开进行了多轮尝试,逐步构建起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中国司法的进步。作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高频词,司法公开一步步走深走实,司法公开达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实行庭审公开

  让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回眸新中国70年历史,可以清晰地看到,司法公开最初是从案件审理公开为切入点的。

  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明确了公开审判原则。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当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院长董必武的推动下,部分人民法院开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以镇反和贯彻婚姻法为重点,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一些农村地区的法院开始实行就地审判,公开说理。

  “十年浩劫”结束后的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中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但囿于条件所限,在当时,法律并未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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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进行审理,来自全国各地各界的代表共计6万余人次先后旁听了审判。除了各大报纸发布消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还在每天的新闻联播中播放当天庭审情况,引发亿万群众争相收听收看。

  这场历史性的审判,不仅让审判公开切实得到体现,更让正义的审判得到全社会一致认同,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里程碑。

  “以前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法院就应该是封闭的、保守的,要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以确保司法公正。”在法院工作了39年的吴在存说,改革开放使各行各业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公开促民主,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司法理念逐渐形成。

  1998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承诺——“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以凭有效证件旁听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新闻记者在文责自负的前提下可采访报道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并发出首张旁听证。同年7月11日,北京一中院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实现了庭审过程的现场直播。这是中国法院首次敞开大门,让百姓和媒体现场旁听庭审,从此按下了全国法院司法公开的启动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毕玉谦对此评价说:北京市一中院1998年的庭审直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中国司法公开不再停留在教科书上。“那时候,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政策不断创新,改革从经济领域向司法领域推进,司法公开正是顺应了这样的潮流”。

  公民旁听案件审理,能打消大众对司法机关的神秘感,拉近与公众的距离。199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庭审公开。

  到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在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6个方面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制度改革。

  “唯有让审判权运行透明可视,才能确保司法活动最大限度地规范运行,倒逼司法水平提升,并确保司法案件得到公正裁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吕艳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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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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