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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责立规 北京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9-06-27 21:17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规定》还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责任体系,还要求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中新网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 杜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资金保障、教育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控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

 

  在今天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卞杰成表示,安全生产是关系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北京安全生产总体形势持续稳定,但也要清醒认识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明确、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依然存在。

  卞杰成指出,此次《规定》立法聚焦北京市安全生产发展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强调源头管理,固化改革成果,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提升首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北京市司法局立法二处处长王鸿剑在发布会上表示,《规定》共55条,以“责任”为主线,构建了“1+8”的主体责任体系,覆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包括明确主体责任内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资金保障、教育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控和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八大责任体系。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还规定了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职责,确保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同时,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依据,构建了“全覆盖、无死角”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规定》还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责任体系,还要求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针对近年来针对城乡结合部地区违法建设、“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发生事故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专门作出了若干禁止性规定。《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性质、使用功能、出口通道、物品存放、安全间距等方面禁止性规定。同时,要求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保证正常运转等。

  此外,《规定》建立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和应急救援的责任体系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体系,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无论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要从严处罚。

  《规定》还首次在政府规章中引入了较为完善的诚信管理机制,彰显了完善执法手段、提高违法成本,严格责任追究的立法思路。

  王鸿剑表示,通过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充分激发企业开展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为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完)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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