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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鼓励各地超配建停车场 逐步缓解停车难

2019-05-20 15:53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

  中新网5月20日电 据自然资源部网站消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通知》鼓励各地超配建停车场,鼓励各地增建公共停车场。

资料图:沈阳东中街是沈阳著名商业街,这里停车位一位难求。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资料图:沈阳东中街是沈阳著名商业街,这里停车位一位难求。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通知》要求,各地要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可充分结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利用地下空间分层规划停车设施,在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布局公共停车场,以促进城市建设用地复合利用。

  《通知》鼓励各地超配建停车场。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以及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具体规定由城市政府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其中,停车楼项目应符合日照、绿化、消防等相关标准。

  《通知》鼓励各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在符合日照、消防、绿化、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增建后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可由城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依法进行调整。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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