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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2019-12-28 22:00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对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

  金融机构应该做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纳入考核

  《实施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确保其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培训。

  金融机构开展考核评价时,应当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合理分配相关的指标占比和权重,综合考虑业务合规性、客户满意度、投诉处理及时率与合格率等,不得简单以投诉数量作为考核指标。

  业务关系终止后相关资料至少留存三年

  《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应当公开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规则,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对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对其中关键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留存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消费者确认的产品或服务协议书、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风险提示书;记录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或者系统日志等相关数据电文资料。

  金融机构不能做什么

  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

  《实施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同时,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意愿,不得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不得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不得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服务。

  格式条款中不得有

  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金融机构的格式条款,很多消费者平时没看清楚就签字了。为防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实施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

  同时,金融机构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含有以下五项内容的规定:(一)减轻或免除金融机构造成金融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二)规定金融消费者承担超过法定限额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三)排除或限制金融消费者依法对其金融信息进行查询、删除、修改的权利;(四)排除或限制金融消费者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权利;(五)其他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者隐患的格式条款和服务协议文本及时进行修订或者清理。

  宣传非保本产品不能让人误信保证盈利

  《实施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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