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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省级商会条例出台 商会不得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

2019-07-30 14:21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强行要求企业入会,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对会员实施歧视性待遇……这些商会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在安徽省将被追究法

  商会不得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

  全国首部省级商会条例出台

  □ 本报记者  范天娇

  强行要求企业入会,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对会员实施歧视性待遇……这些商会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在安徽省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近日,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的《安徽省商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这些禁止性行为,“违禁者”在面临责令改正、警告的同时,还可以被处限期“禁足”,并撤换直接主管。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省级人大制定的首部商会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细化监督管理职责

  商会是政府及其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沟通桥梁,也是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经营活动的协调纽带,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为了协同做好商会发展工作,《条例》首先细化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工商联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县级以上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服务、监督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条例》注重保障商会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中发挥作用,要求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助的合作模式,协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工商联所属商会2272家,会员16470个。省工商联直属商会39家,会员4859家。

  依法参与调解仲裁

  马鞍山市一家机电公司因为客户突然撤单,想要退掉为完成这单业务所订购的一批货物,由此引发了合同买卖纠纷被诉。办案法官借助当地企业法务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很快便找到了解决方案:将货物改造销售,改造损失由机电公司承担。

  “业内人士参与调解,能够从法律和技术等多角度厘清问题,快速合理化解各方纠纷,省时省力省成本,给企业减轻了很多负担。”机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行内人管行内事、商人纠纷商人解”,从实践走入了立法。按照《条例》规定,商会应当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条例》还规定,商会依法参与仲裁工作,引导会员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纠纷,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企业家担任仲裁员。工商联应当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代表所属商会会员反映利益诉求,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商会要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协同社会治理。我们将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安徽省工商联相关负责人说。

  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底前,安徽省将实现省市县三级商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

  明确“可为不可为”

  商会实行的是会员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商会章程规定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商会。入会后,会员可以享受一系列商会服务,但是否会有强制摊派、捆绑经营等“内部操作”,也是不少会员的担忧。对此,《条例》明确了商会的“可为”和“不可为”。

  按照《条例》规定,商会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六个方面的服务,包括指导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开展会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依法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等。

  同时,《条例》也设定了七个方面禁止性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会不得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不得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参加其他商会或者其他商会组织活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如若违反,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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