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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或免罚

2019-08-30 20:11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吴振国介绍,为了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迅速、有效掌握并查处垄断协议,

  中新网8月30日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8月30日介绍,即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指出,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资料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北京正式挂牌。/p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资料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北京正式挂牌。中新社记者 贾天勇 摄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8月30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有关情况。

  会上有记者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如果自首,《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有什么制度安排鼓励政策吗? 

  吴振国介绍,为了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迅速、有效掌握并查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宽大制度。宽大制度对发现垄断协议违法行为、节约行政执法资源、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总结十一年执法经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宽大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指引申请者如何提供报告和重要证据,明确重要证据的含义,规定执法机构给予申请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考量因素,鼓励涉嫌违法者尽早提出宽大申请。 

  吴振国介绍,《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或者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具体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商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等情况。 

  吴振国提到,《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减免梯度比例,给经营者明确预期,鼓励涉嫌违法者尽早提出宽大申请,可以更好地发挥宽大制度激励作用。对第一个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 

  吴振国也指出,经营者最终能否获得上述幅度的减免处罚,应当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综合考虑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等因素,作出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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