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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商业信誉 谨防“祸从口出”

2019-06-12 09:43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尊重商业信誉,谨防“祸从口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愈发激烈。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企业家们想方设法,各出奇招,希望能在消费者中赢得好口碑。竞争压力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企图通过损害竞争对手商誉争取更多客户资源。商业信誉是企业立身之本,法律如何定性商业信誉?侵犯企业商誉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商誉受损又该如何维权?

  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商誉获刑

  张某是某纯净水企业负责人,自身企业品牌影响力不佳。为提高产品销售量,张某盯上了某著名矿泉水公司,于是伪造该公司商标生产、销售假冒纯净水产品。后被该公司发现并举报,张某被给予行政处罚。张某怀恨在心,决定发布虚假信息报复该公司。他先后秘密拍摄了该公司生产基地大门、水井、水塔、输水管道等照片,故意在图片上添加内容,捏造该公司利用水库水、自来水制作天然矿泉水的虚假信息,并在网上散布。截至案发,这些信息被多家媒体网站引用、转载,引起网民广泛关注,一时间该公司产品大规模滞销,损失巨大。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企业报案后抓获张某,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所谓商誉,包括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是指社会大众对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经营水平及其产品给予的社会评价,也是对公司企业及其产品在市场经济生活中信用、声誉、地位的综合评价。

  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名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张某故意捏造用水库水、自来水制作天然矿泉水的虚伪事实,这些虚伪消息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造成受害企业商誉严重受损,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损害商誉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王某是某广告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与所在地区另一家广告公司竞争激烈。为争取所在地区某著名汽车生产厂家的广告业务,王某在眼看自己处于下风的情况下动起了歪脑筋,指使他人撰写多篇文章,捏造竞争对手公司长期采用给回扣等非法手段获取广告业务的事实,并在各大论坛、知名网站发布。截至案发,多篇文章被百余家媒体网站转载,浏览量达24万余次。竞争对手公司为消除文章产生的不良影响,聘请公关公司、律师事务所进行紧急处置,花费80余万元。因捏造文章造成的负面影响,竞争对手公司被多家客户函告终止广告业务,损失巨大。后王某被刑事拘留。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在互联网时代,又以通过网络传播为散布虚伪事实的主要渠道和途径。现实中,捏造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表现多种多样。较为常见的还有恶意诉讼,即虚构诉讼损害他人商誉,让竞争对手“吃官司”,使不明真相的群众降低对其评价。虚假投诉也是不法分子惯用的招数,即虚构事实向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行业组织等投诉,在客户群中散布消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

  而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相关规定,损害商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以上,或者造成受害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造成受害企业破产的,依法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王某一案中,受害单位为消除虚伪事实产生的不良影响花费巨资,并因此被多家客户函告终止合同,损失巨大,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当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即使未达到50万元以上的损失数额标准,但属于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誉情形,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也应当立案追诉。这是因为,互联网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对企业商誉的损害较大,造成的负面效应较难挽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较难测算,因此并不要求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数额,只要利用互联网或公开媒体损害他人商誉,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如何区分损害商誉与正当维权行为

  如今,媒体监督曝光渠道愈发通畅,许多人在权利受损时会选择寻求媒体监督,或采取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在此过程中,都有可能会产生批评的言论,与当事企业发生一些争议,可能会使当事方商誉受到影响。那么,如何界定和把握损害商誉与正当维权行为之间的界限呢?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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