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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

2019-06-10 21:38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对于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通知》规定,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

  中新社北京6月10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较大幅度增加专项债券规模基础上,加强宏观政策协调配合,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加强组织保障五个部分。

  对于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通知》规定,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通知》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同时指出,地方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避免层层嵌套、层层放大杠杆。

  《通知》明确,省级政府对专项债券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通知》强调,坚持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不得通过财政存款和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等手段变相干预债券发行定价,促进债券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在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期限比例方面,《通知》说,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

  为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通知》指出,各地要均衡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安排,力争当年9月底前发行完毕,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通知》提出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其中,允许各地使用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通知》还强调,既要强化责任意识,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避免各方因担心被问责而不作为。(完)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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