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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垄断认定标准:政策趋于统一 体现包容原则

2019-09-09 03:41 来源:互联网 编辑:运营003
摘要: 
据王先林介绍,反垄断执法中的减免处罚实际上涉及的是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宽大(宽恕)制度。

  三部配套规章公布施行统一反垄断执法模式

  细化互联网垄断认定标准

  ● 9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3部反垄断法配套行政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正式落地施行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充分考虑了新经济行业的特殊性,也体现了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暂行规定吸收了对互联网行业竞争特点、用户数量、网络效应、掌握和处理数据能力等考虑因素,摆脱了传统分析路径依赖,以更加科学的标尺评估企业的市场控制力

 

  ● 3部配套行政规章实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后,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统一、细化和优化,是在反垄断法修订之前我国主要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最新和最重要的发展,这对于加强我国新形势下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 本报记者 万静

  9月1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3部反垄断法配套行政规章《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三规章)正式落地施行。

  反垄断法实施11年来,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经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由1件行政法规、5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8件部门规章、15件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此次实施的三规章在业界获得高度期许,认为这是机构改革后,配合统一反垄断执法程序、标准和尺度而出台的重要行政规章,为反垄断法有效实施和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反垄断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对于互联网经济在市场垄断行为方面的认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等难点问题,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驾马车模式结束

  政策规章趋于统一

  2018年4月10日,随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对外挂牌,原先分散于原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工作,统一归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在反垄断执法领域执行了10年的“三驾马车”并驾齐驱模式宣告结束。

  机构整合并非一蹴而就,反垄断执法工作所涉及的各种执法体系和工作环节都必须整合归一,尤其是政策规章的统一。

  对于三规章出台的背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要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职责要求,推进实现全面融合、深度融合”。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机构改革前,反垄断执法模式是分散不统一的。国家发改委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采取“一般工作指示”等概括或者整体授权模式,而原国家工商总局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垄断执法授权,则采取个案授权模式。

  执法模式的不统一,势必会在具体反垄断执法过程中造成诸多分歧。在此次三部规章中,明确了中央和省两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机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跨省的、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通过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执法规则,解决了原来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即‘三龙治水’存在的弊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群峰认为,中央省级两级机构职能划分后,既有利于强化反垄断执法职能,提高地方开展反垄断执法积极性,同时也能确保反垄断执法统一性与权威性,而且三规章均建立了备案、报告及监督制度,有利于构建高效、统一、权威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细化垄断认定标准

  体现包容审慎原则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从2010年开始的3Q大战,到今年家电厂商格兰仕指责天猫强迫商家在“天猫和拼多多中二选一”,无不彰显着互联网市场垄断问题越来越棘手,其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度最高。

  曾代理我国首例行政垄断诉讼案件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认为,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产生一起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查处案例,司法领域倒是产生了相关民事诉讼,比如腾讯与360之间的案件。司法裁判的产生,使得反垄断执法在互联网领域的执法更加趋于谨慎。

[ 编辑: 运营B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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